近年来中日之间的东海"争议",是由中国开采油气而起。在中国开采"春晓"油气田之前,虽然东海有钓鱼岛归属问题存在,但是只有中国"争",没有日本"议",日本根本不理睬。
只是到了中国开采出来东海油气,日本突然高度关注起东海,与中国"争"个不停。争的问题,不是钓鱼岛,而是东海油气!
于是在东海,出现两个争议点,日本争议点-东海油气,中国争议点-钓鱼岛。
无理的日本
对东海油气资源果真日本有什么道理,值得中国人议一议吗?
中国和日本都是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的签约国,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在海洋资源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。一个部分是界定海水中的资源,属于"海洋法第五部分",称爲"专属经济区(EEZ)";另一个部分是界定海底和海底下的资源,属于"海洋法第六部份",称为"大陆架"。
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第七十六条规定:"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,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,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"。
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特别规定:
1.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三百五十海里处;
2.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两千五百米深,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。
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明确规定切断大陆架的标准深度爲2500米。
中国东海在距冲绳群岛20海里处有冲绳海沟,深2940米。
根据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,我们清楚地得出下面的结论:
1.属于中国的大陆架是从中国海岸起,向东一直延伸到距琉球群岛二十海里的琉球海沟(即冲绳海沟)。
2.属于日本的大陆架是从日本海岸起,向西延伸到琉球海沟。
3.属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最宽处340海里(小于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」的上限350海里)。
4.属于日本的大陆架被琉球海沟切断,宽20海里,不得延伸。
所以,东海大陆架属于中国是毫无疑问的。
有关海底油气资源,在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第五部分(专属经济区)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特别明确地规定:"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力,应按照第六部分(大陆架)的规定行使。"
也就是说,"专属经济区"的划分,管不到"大陆架"里面的资源。"专属经济区"只负责所在区域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利益确定(主要是渔业水产)。关于石油和天然气这样蕴藏在"大陆架"里的资源界定,则要看第六部份如何规定。
第六部分(大陆架)第77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。
1.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,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。
2.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,即: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,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,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。
这里海洋法明确宣示了,只有拥有大陆架的国家,才具有对勘探、开发海底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,并且是专属性的。
所以根据"联合国海洋法公约"56条第三款以及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,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,完全属于拥有大陆架的中国。
